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第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469045783F,住,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div>
法定代表人:杨丙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富,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许良和与被告**、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夯固建筑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溱潼第二中学(以下简称溱潼二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苏1204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夯固建筑公司、溱潼二中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良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志、被告夯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溱潼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富参加了2019年8月6日的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夯固建筑公司立即给付人工工资338000元及利息984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4月1日);2、被告溱潼二中在欠付工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是被告夯固公司承包的由被告溱潼二中发包的教学楼及校舍加固工程现场施工的管理负责人,该校舍加固工程的土建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16年春节前给付原告50000元。后经结账被告计欠原告人工工资33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夯固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并非现场施工负责人,而是实际施工人,且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出具的结算单是被告**的个人行为,没有加盖我公司的印章,不能代表我公司。工程已经竣工结算,保修期已满,被告溱潼二中已多次支付工程款。原告称未收到工程款,违反光干活不拿钱的常理。被告溱潼二中是发包人,我公司是总承包人,原告起诉我公司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监管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溱潼二中辩称,2015年工程总造价4000553元,已支付夯固建筑公司工程款3800000元,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200553元未支付;2016年工程总造价5326178元,已支付夯固建筑公司工程款5060000元,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266178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溱潼二中(发包方)与被告夯固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发包方将溱潼二中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承包给夯固建筑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8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5188684.14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陈真,等。被告溱潼二中法定代表人杨丙才在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溱潼二中印章,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印章。
2、2016年6月26日,被告夯固建筑公司(总包方)与被告**(分包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总包方将2016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一标段名称:溱潼二中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中的拆除、土建、装修和水电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施工,分包方完成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2016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溱潼二中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合同内所包含的拆除、土建、装修和水电等所有施工项目(包括建设方和设计变更增加的所有项目),价款或酬金:总价款暂定陆佰万元整,具体按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审定价的90%结算,其中10%包含营业税等税金由总包方承担,不含各种规费和劳保统筹,开票时分包方先垫付税金部分,建设单位付款时总包方返还。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总包方不得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包方讨要,如违反由分包方赔偿总包方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待建设单位支付总包方工程款时,总包方按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余款由分包方安排支付,分包方要求将劳务费付到泰州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账户,付款金额按照**与劳务公司确认的金额,材料款付到**指定的购货单位,剩余工程款直接由总包方的陈真卡上直接支付给**本人卡上;等。
3、夯固建筑公司与溱潼二中学校加固工程的土建实际施工人为许良和。2018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欠条一份,载明:许良和(溱潼二中)截止2018年9月份合计人工工资为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338000)。
另查明:1、2015年6月25日,被告夯固建筑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泰州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姜堰区2016校舍抗震加固改造工程溱潼二中教学楼工程中的劳务承包给乙方施工,单包劳务清工: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人工费(不含垂直运输所用机械),承包价格: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按建筑面积50元/㎡,合价5665㎡*50=283250元,内外墙柱墙皮、地、地面拆除按实际面积30元/㎡价13000㎡*30=390000元,基础开挖及恢复按200000元包干,加固墙面钢筋的制作及安装按实际面积20元/㎡,合价10800㎡*20=216000元,模板制作安装按80000元包干,内外墙的粉刷按实际面积38元/㎡,合计13000㎡*38=494000元,贴瓷砖和地面砖按实际面积50元/㎡,合价5500㎡*50=275000元,包钢柱及碳纤维柱安装按1200元/根,合价1200*50=60000元,植筋按60000元包干,安装部分按45元/㎡,5665*45=254925元,屋面拆除和恢复工程按70元/㎡,合价2100㎡*70=147000元,卫生间部分拆除恢复按12000元/个,合价12000*8=96000元,整体工程的内外垃圾清理按建筑面积8元/㎡,5665㎡*8=45320元,伸缩缝处理按80元/㎡,300m*80=24000元,以上合计贰佰陆拾贰万圆整(¥2620000);等。
2、2015年6月26日,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定作方)与泰州嘉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将2015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溱潼二中(融达楼、男生宿舍楼)工程按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提供的加固图纸加工安装成型,加(施)工成品包括定作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2015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溱潼二中(融达楼、男生宿舍楼)合同内所包含的所有施工项目(包括建设方和设计变更增加的所有项目)。总价款暂定叁佰元整,具体按定做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审定的90%结算,其中10%包含营业税等税金由定做方承担,不含各种规费和劳保统筹,开票时承揽方先垫付税金部分,建设单位付款时定做方返还。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定做方不得向承揽方支付工程款,承揽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定做方讨要,如违反终止本合同,并由承揽方赔偿定做方合同价款的10%。待建设单位支付定做方工程款时,定做方按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款直接支付给承揽方,承揽方指定收款方式为:开户行:农业银行兴化英武分理处,户名:王斌,账号62×××75;等。
3、同日,被告夯固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泰州嘉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分包工程名称2015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溱潼二中(融达楼、男生宿舍楼),分包工程地点:姜堰区溱潼二中,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融达楼、男生宿舍楼土建、水电工程。分包合同价款¥1250000元。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5年7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5年8月1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0天;等。
4、2015年溱潼二中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总造价4000553元,溱潼二中已支付夯固建筑公司工程款3800000元,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200553元未支付,夯固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支付工程款3562337元;2016年溱潼二中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总造价5326178元,溱潼二中已支付夯固建筑公司工程款5060000元,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266178元未支付,夯固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支付工程款4466800元。上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届满。
以上事实有合同协议书、加工承揽合同、结算单欠条、证明、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收支明细、工程款支付明细表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溱潼二中将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后,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案涉改造工程中的拆除、土建、装修和水电工程等所有施工项目转包被告**,由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在工程结束后,被告夯固建筑公司根据被告**的指示将相应工程款汇给被告**及其指定的案外人。被告夯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承建,被告**未取得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之间的转包关系应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相应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已履行完毕,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与被告**已经进行了结算,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价款33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夯固建筑公司总计收到被告溱潼二中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8860000元(3800000元+5060000元),后转给被告**及其指定的案外人合计8029137元(3562337元+4466800元),除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已按约与被告**结清工程款,故被告夯固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支付相应工程款,应免除其给付义务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而被告溱潼二中作为发包人,在案涉工程完工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8860000元(3800000元+5060000元),尚未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466731元(200553元+266178元),故被告溱潼二中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以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良和工程款33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止);
二、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第二中学对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良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8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合计8813元,由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第二中学负担(此款由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第二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华 宇
人民陪审员 胡亚亭
人民陪审员 王杰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雯
书 记 员 魏 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