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481民初516号 原告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5元,减半收取61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