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81民初768号
原告:九江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九江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以被告瑞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九江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