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58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9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告: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铁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4265714D。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平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颜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