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58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9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告: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铁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4265714D。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平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颜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