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

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铁冲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1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赣031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执行人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萍乡市东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号房屋及湘国用(2014)第8100××​×、8100××​×、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9××​×号、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9××​×号、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号土地,因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偿付工程款1836282.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另本案执行费209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截至目前,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于2020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建华

审 判 员 周小化

审 判 员 张海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