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铁冲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1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九,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13民初955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851945.47元,另本案申请执行费209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2864.4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刘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