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赣0313执保265号
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313执保265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赣0313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对被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下埠支行营业部12XXX80账户以8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赣州金峰支行36×××37账户以8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萍乡安源支行14×××75账户以8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瓷都支行12×××63账户以8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萍乡楚萍路支行36×××11账户以80000元为进行了限额度冻结,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查封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赣J×××××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