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13民初956号
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铁冲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1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九。
被申请人: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平远北街1、2、3号三层北面2号写字楼304室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7717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开立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7173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7173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