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849号
原告:李,男
原告:董某,男
原告:杜某,男
原告:胡某,男
原告:路某,男
原告:马某,男
原告:岳某,男
原告:周某,男
原告:张某,男
上述九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被告: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某分公司
负责人:谷某。
被告: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董某、杜某、胡某、路某、马某、岳某、周某、张某与被告朱某、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某分公司、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于同日向九原告送达受理费缴纳通知。九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董某、杜某、胡某、路某、马某、岳某、周某、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