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2民初6254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有限公司厦门嘉禾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有限公司厦门嘉禾分公司、南京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