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3674号
原告:苏州开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太仓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市消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市消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负责人:倪某某。
原告苏州开某公司与被告太仓中某公司、南京市消某公司、南京市消某公司太仓分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苏州开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开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