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开喜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太仓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3674号 原告:苏州开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太仓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市消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市消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负责人:倪某某。 原告苏州开某公司与被告太仓中某公司、南京市消某公司、南京市消某公司太仓分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苏州开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开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