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03财保14号
申请人:滁州金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谯**路**号(世纪商业园)**幢(门面)**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谯区城**工业园院内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金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仲裁后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202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等值的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金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鼎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20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