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民初3232号
原告:文登市鑫华制线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威海恒泰毛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教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
文登市鑫华制线厂诉威海恒泰毛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文登市鑫华制线厂于2018年8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登市鑫华制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丛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