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恒泰毛毯有限公司

文登市鑫华制线厂与威海恒泰毛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民初3232号 原告:文登市鑫华制线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威海恒泰毛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教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 文登市鑫华制线厂诉威海恒泰毛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文登市鑫华制线厂于2018年8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登市鑫华制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丛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