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2民初2832号
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城东港区姑塘化纤厂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626631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1487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江润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