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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722执2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牟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172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牟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314,974.08元及截至2025年2月1日的尚欠利息和罚息8,805.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78元。被执行人牟某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牟某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管理部05XXXXX1账户内住房公积金173,400元(含借款本金161,516.48元,利息和罚息8,805.52元,案件受理费3,07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执行人牟某与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就下差借款本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川1722执237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牟某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可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