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4754号
申请人: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四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740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778326。
委托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11903120034。
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中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8433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赣0121财保65号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36×××88账户上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申请人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不再需要对上述存款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36×××88账户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