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164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17033900972119981)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邓昕虹 人民陪审员  曾锦云
法官助理杜姝蕊 书记员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