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935号
申请人:江西旋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冶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697091656。
法定代表人:舒小妹。
委托代理人:周成勇,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婉媚,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县莲塘中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8433XB。
法定代表人:聂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旋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4845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适应的其他财产,并用担保人熊单单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担保人王梦云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赣20**: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84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熊单单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135: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永祥
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
人民陪审员 万小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一蕾
书记员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