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5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顾家村刘达组22号,身份证号:3625021983071526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中大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8433XB。
法定代表人:聂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耀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41号2栋1单元202室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Y5HG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耀恒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赣0192民初5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耀恒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省辉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