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886号
原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赣东大道1336号金坤名都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8497212N。
法定代表人马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999号伟星栖凤华都S3栋6、7、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742747090。
负责人:田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证据暂不起诉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江西中
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