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金盘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973PR7U。
法定代表人:王开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清兰,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西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647677737。
法定代表人:叶文。
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赣0112执保3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2,61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中科科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正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2,610.12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