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流泗镇银砂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53529625W。
法定代表人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9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2019年09月20日,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69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9已执行0元,未执行336900元及违约金。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0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止到2019年12月09日,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他案的被执行人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晓庆
审判员 曹 钧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