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熊供水、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429民初814号
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法定代表人:管华。
委托代理人:徐宇清,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供水,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罗贤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供水、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需要与被告确认供货价格后再主张或起诉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33减半收取1816.50元,由原告江西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吕 颖
审判员 张海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