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262号
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玲,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张公大道3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647520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濮,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艳,该公司负责人。
营业场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98516040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寅,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居民,现住该址。
被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77号2栋321室居民,现住该址。
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6元,减半收取计528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江西元中钢结构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倩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东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