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2民初15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共青城市。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荷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1079927K。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奇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