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2民初329号
原告:淦**,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共青城市。
被告:陈彬,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荷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1079927K。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总经理。
原告淦**诉被告陈彬、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淦**承担。
审判员 但冬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诗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