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451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79792304。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1079927K。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合计1358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少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