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荷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1079927K。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羽中,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云飞,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杨家湖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958894709。
法定代表人:黎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光荣,男,1,76年5月2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0105元及利息1869073.5元,被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2018年5月3日前归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在2018年8月3日前归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余款在2018年11月3日前还清;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前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剩余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期间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3113元,减半收取21556.5元,由被告江西***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目前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在法院公告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
2、2018年5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扣划处置。
3、2018年5月,本院向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9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5.2018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