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48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公积金、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2020年6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2249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2249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刚
审判员 熊爱民
审判员 鹿 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