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702民初10138号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甘肃万众科技创业园办公楼A-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酒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洞镇新能源综合利用产业园中翔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