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029号
原告:江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泰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MTJQX9。
法定代表人:李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李燕斌,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优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家巷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410317N。
法定代表人:胡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林霞,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优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优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优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57元,减半收取23,62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335.34元,由被告江西优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辉明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人民陪审员 陶仲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