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30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611095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广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5845145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赣1030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781,116.32元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