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30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611095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广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5845145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赣1030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保留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或原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1030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