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11行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闽台产业新城(金贝壳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益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团风县。
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1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