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11行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闽台产业新城(金贝壳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4353810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益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1559724034N。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麻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1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
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