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民初1324号 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闽台产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4353810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