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1民初598号
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闽台产业新城(金贝壳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435381019。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6日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湖北燕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