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2943号
申请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商贸城1号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601953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申请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5801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账户存款50.5801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49元,由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