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1296号
原告:江西奥斯盾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桑海南大道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3Q。
被告: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9L。
原告江西奥斯盾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奥斯盾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奥斯盾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