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1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716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仙女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328790829。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亲余市劳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821641。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5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6711.09元,因被执行人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依判决中的退赔金额进行分配完毕。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493万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6711.09元,剩余标的款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1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716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仙女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328790829。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亲余市劳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821641。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隆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5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6711.09元,因被执行人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依判决中的退赔金额进行分配完毕。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493万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6711.09元,剩余标的款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