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执异285号
利害关系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3091Y。
法定代表人:阳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工业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7169L。
法定代表人:黄高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英鹏,江西憾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069733691C。
法定代表人:王喜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天鹅湖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怡景财富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55929995。
法定代表人:蒋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杏林,女,194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品缘食品公司)、湖南天鹅湖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湖科技公司)、张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对本院执行真品缘食品公司位于安福县工业园区的食品加工厂房在建工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与真品缘食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真品缘食品公司将位于安福县工业园区内的食品加工厂房发包给其承包施工,其进场施工后完成了部分工程量,经与真品缘食品公司审核确定,其承建的厂房至2017年11月23日止已经完成工程量工程造价为6126667.96元。2019年3月5日,经协商,其与真品缘食品公司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真品缘食品公司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6126667.96元,但真品缘食品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对所承包施工的安福县工业园区内的食品加工厂房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法院在执行中对真品缘食品公司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时,评估拍卖范围包括了该在建工程,请求法院中止对该在建工程的执行。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江西真品缘食品加工厂房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协议书》、《工程造价取费表》、《承诺书》、《承诺函》等材料。
本院查明,雄宇建筑公司因承建真品缘食品公司综合楼和生产车间工程等项目与真品缘食品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真品缘食品公司、天鹅湖科技公司、张杏林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赣08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解除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4日、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二、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退还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83231.7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2274866.7元,限在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五、湖南天鹅湖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张杏林对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八、案件受理费98660元减半收取49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104330元,由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99元,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鹅湖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杏林负担73031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真品缘食品公司坐落于江西省安福县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安土国用(籍)第0810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8579平方米〕。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8执166号。次日,本院作出(2018)赣08执166号执行裁定: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鹅湖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杏林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018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赣08执166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真品缘食品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安福县工业园区权证号为安土国用(籍)字第08104号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财产。受本院委托,2018年12月11日,江西地源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就真品缘食品公司位于安福县工业园土地、房屋予以评估,估价对象为安土国用(籍)第0810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三处,估价结果为2804.89万元,其中地上建筑物1规划建筑面积22165.03平方米,二层框架结构,完工率约为30%;地上建筑物2规划建;地上建筑物2规划建筑面积13752平方米率约为70%;地上建筑物3为围墙;地上建筑物3为围墙,砖混结构。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18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一拍、二拍均无人竞拍流拍,2019年9月16日,本院发布竞买公告,拟于2019年10月3日开始对以上评估财产进行公开变卖。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构成本案中止执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真品缘食品公司应退还雄宇建筑公司保证金、工程款及利息、停工损失等款项,本院据此查封、处置被执行人真品缘食品公司位于安福县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符合法律规定。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查封、评估拍卖的被执行人真品缘食品公司位于安福县工业园区的的食品生产车间在建工程由其承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但该项主张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该在建工程尚未竣工,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主张仍表现为债权请求权,其要求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海峰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