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亿顺天红混泥土有限公司、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亿顺天红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大堡村蓆草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3218XO。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78817169L。
法定代表人:*高文。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亿顺天红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黔0112民初3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雄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1923.00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如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