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981民初1099号
原告:抚州市众欣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8921519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M1-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27762815A。
原告抚州市众欣膜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抚州市众欣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众欣膜结构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众欣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抚州市众欣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