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725号
申请人: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喻立号,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熊友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工埠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