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熊友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方建华,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0.1639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苏 峻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