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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森达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1994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中祥玖珑湾二期1幢号2层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X0U6J。
法定代表人:许效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进,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同济大道党校正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63812117D。
法定代表人:曾子文,总经理。
被告:许天寿生,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天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俩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由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 凤
人民陪审员  王兴志
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