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112民初6414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某管理局罗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某某管理局罗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3.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湾里区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经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内容为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的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3天;签约合同价为6029896.75元,及其他工程相关条款约定。2018年6月27日,原告开工建设。2018年8月20日,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发出《关于对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设计调整的复函》,原告遂按照调整后的设计继续进行施工。2018年12月,原告施工完毕。2019年5月10日完成工程初验合格。2019年6月底进行综合验收合格。2020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移交函》,其中写明:保修期已满;原告按要求更换全部绿化后同时在2020年4月7日退出工程维护与绿化养护工作,移交于贵单位维护和管理。原告自行委托江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初步审核,原告送审的工程金额903.01万元,江西德隆初审核减145.83万元,核后金额757.18万元。被告将工程造价金额送交南昌市湾里区重点工程办公室审核,2019年10月12日,南昌市湾里区重点工程办公室向被告发出《项目审核移交函》,其中写明:工程送审金额757.18万元,经审核,初审核减47.68万元,核后金额709.5万元。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工程设计变更所涉金额较大(核后金额473.24万元),且审核后变更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10%,建议业主报政府审议。但被告收到函后,至今没有送交政府审议。原告至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合计496万元,具体为:1、2018年9月29日,付款180万元;2、2018年11月7日,付款180万元;3、2019年1月24日,付款60万元;4、2020年7月16日,付款76万元。故根据审核金额709.5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213.5万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某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目的:原告某某公司主体资格。
二:中标通知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特7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1、证明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被告的“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项目工程”;2、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项目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工程质量、签约合同价、计量、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3、合同中原、被告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三:关于对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设计调整的复函、设计图纸。证明目的:设计单位根据罗亭镇政府要求,对其所提到的相关设计进行调整,工程内容有变更,工程量有变更。
四:工程竣工初验报告一份、工程竣工验收表一份。证明目的:1、开工日期:2018年6月27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0日;初验日期:2019年5月10日;2、各分部工程均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指标,评定为合格工程。
五:项目审核移交函、关于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结算审核的报告。证明目的: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经南昌市湾里区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工程送审金额757.18万元,经审核,初步核减47.68万元,核后金额709.5万元。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六: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移交函、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需要更换绿化明细。证明目的:1、2020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工程保修期满,现将工程移交给被告;2、原告已按审核要求更换全部绿化后同时在2020年4月7日退出工程维护与绿化养护工作,移交于被告维护和管理;3、更换的树木清单。
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三份、帐户查询历史交易记录、江西银行对账单。证明目的:1、2018年9月29日,被告付款180万元;2、2018年11月7日,被告付款180万元;3、2019年1月24日,被告付款60万元;4、2020年7月16日,被告付款76万元;5、故根据审核金额709.5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213.5万元未付。
八:律师函、邮政特快专递单、查询单。证明目的:2021年8月18日,某某公司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就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的工程款金额提交政府审议,并支付拖欠工程款。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向原告发出赣建洪湾里招字(2018)第11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中标承建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项目。
2018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约定,工程名称:罗亭义坪村岭南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工期:2018年6月27日-2018年12月27日;签约合同价6029896.75元,为固定单价合同。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14.4.2约定,(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清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清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清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算证书;(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算证书7天内完成支付。15.3.2约定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5%,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回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2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湾府发(2010)1号文件执行;14.4.2约定,最终结算证书和支付,按通用条款执行;15.2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5.3.2约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报告,施工方凭有效的工程发票和工程保修责任书,向区财政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时,保留工程总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满后结算。
2019年5月10日,原、被告分别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办理了《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初验意见:合格工程。
2019年7月8日,原、被告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重点办、发改委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
2019年10月12日,南昌市湾里区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向被告发出《项目审核移交函》。函称,工程送审金额757.18万元,经审核,初审核减47.68万元,核后金额709.5万元。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工程设计变更所涉金额较大(核后金额473.24万元),且审核后变更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10%,建议业主报政府审议。
2018年9月29日,原告的分公司收到被告的财政所转款180万元;2018年11月7日收款180万元;2019年1月24日收款60万元;2020年7月16日收付76万元。合计496万元。
2021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称,根据《项目审核移交函》中审核金额709.5万元,因被告已付款496万元,故被告欠款213.5万元未付,要求被告10日内将审核金额送政府审议,或将欠付的款项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则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由于合同约定最终结算金额需经区财政审查确定,而原告未提供区财政审定的最终结算金额的证据,故对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难以确定。因南昌市湾里区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发出的《项目审核移交函》中初审金额709.5万元高于签约合同价的6029896.75元,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先行向原告支付签约合同价的6029896.75元,最终支付金额以区财政审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为准;若先行支付的比最终结算金额多时,由原告退还,少时由被告补足,当事人不履行时,均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因被告已付款496万元,故被告还应先行向原告再支付1069896.75元。因司法鉴定范围中并无司法审计,故对原告申请司法审计,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南昌市某某管理局罗亭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1069896.75元;
二、驳回江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40元,由江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5943元、南昌市某某管理局罗亭镇人民政府负担5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