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国拓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县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国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永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FDLT5J。
法定代表人:余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三清山西大道32号1幢4单元116-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PB8L8K。
负责人:余波,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029Q。
法定代表人:涂小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1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县分公司、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县分公司、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合计人民币410,73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县分公司、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县分公司、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0,73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县分公司、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