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392民初299号
原告:天津知行互动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北栋3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世天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世天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戴河避暑花园31-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知行互动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数字媒体)与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知行数字媒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福房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行数字媒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2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25000元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为157625元(以上合计:482625元)。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保利度假项目的微信营销事宜签署了《新媒体推广营销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微信营销策划与推广服务,合作周期为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其中免费服务期为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付费服务期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合同服务费为65000元/月,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以微信形式通知原告暂停服务合同,后经双方协商,服务费用结算至2018年11月24日,此间累计付费服务为6个月,累计发生服务费为390000元。截至本案呈讼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500元,剩余合同款3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未支付。被告拖欠合同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德福房地产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被告于2018年6月9日签订新媒体推广营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保利度假项目进行微信营销策划与推广,付费服务期2018年5月25日-2019年3月24日,服务费标准每月6.5万元,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协商终止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甲方提供微信营销策划与推广服务并在每月5日前向被告提供上月工作总结报告,并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上月服务费用,现尚未达到被告付款节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也无权主张违约金。针对违约金计算方式也没有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一、新媒体推广营销服务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其中付费服务期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证明付费的金额和违约金的约定。证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证明1、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微信形式通知原告暂停服务合同;2、被告已确认收到原告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和结算确认单;3、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尽快付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证三、原告向被告提供的2018年6月25日-11月24日期间的工作总结报告,共5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证四、结算确认单,证明原告已就原告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未付款部分结算金额为3250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1经过核对与原件一致,真实性认可。该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付款流程,且合同中并无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对证2、真实性无法确认,聊天记录无法核实双方当事人信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被告确实是在2018年11月协商终止该合同,其他证明事项不认可。对证3、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交工作总结报告,且原告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系5份,从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看是6个月,数量上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证4、系原告单方盖章确认文件,并非原被告双方确认文件,从该文件内容看也无法体现是案涉项目的服务合同,该文件并非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证明目的不认可。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新媒体推广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保利度假项目提供微信营销策划与推广服务,付费服务期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服务费为65000元/月。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以微信形式通知原告暂停服务合同,后经双方协商,服务费用结算至2018年11月24日,此间累计付费服务为6个月,累计发生服务费为39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5000元,剩余325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新媒体推广营销服务合同》,双方签订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已经提供了服务,被告应该依约付费。原告应当依约提供发票,其当庭称没有提供发票的原因是得知被告不支付费用,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对于原告没有提供发票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知行互动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3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知行互动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88元,原告天津知行互动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