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60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60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3,721.9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253,721.9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